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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電腦商業(不含電動玩具遊戲場及無線電收發設備廠商),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於開業後一個月內,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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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
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辦理會員會籍資料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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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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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以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為能力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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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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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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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數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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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經原派會員改派新會員代表後,其理、監事資格應視
同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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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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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同業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期限(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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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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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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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多之職為準 ,票數相同時任其自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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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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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當選。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三年,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會章。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審議。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選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工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會員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會章所規定之任務。 |
| 第二十五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予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會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
| 第二十九條: |
本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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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狀況,分別組織小組。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適時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