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縣轄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整、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進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產品推廣展覽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及同業活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電腦商業(不含電動玩具遊戲場及無線電收發設備廠商),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於開業後一個月內,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
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辦理會員會籍資料之變更登記。
第 八 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以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為能力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 十 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數之半數。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經原派會員改派新會員代表後,其理、監事資格應視
同喪失。
第 十四 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 十五 條: 同業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期限(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 十六 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 十八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多之職為準 ,票數相同時任其自選。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二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三年,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會章。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審議。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選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工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會員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會章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予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會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 三十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狀況,分別組織小組。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適時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開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財產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解職。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訧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乙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
得列席。
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依照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會費標準派員繳納之。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樂捐。
第三十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 四十 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務處理程序及會務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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